广州自考法学概论里的一些案例
2009年12月14日下午5时,29岁的司机孙伟铭开着别克车先后与5辆正常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了2人当场死亡,2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1人还在医院抢救,生命垂危。
事后查明:孙违反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肇事逃逸、逆行,道路安全法规定的几项最重大的交通违法.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你将判孙何罪?
2009年5月7日晚八时许,杭州青年男子胡驾驶浙A.608Z0号三菱牌EVO跑车,在文二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都德迦西区门口时,撞飞横过马路的男青年谭卓,致谭当场死亡。
请问,胡斌该判何罪?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药该判何罪?
交通肇事罪与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本区别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名,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是客观方面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求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
三是刑罚不同。犯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学生报读广州自考班,要考法学概论的,可以看看上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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